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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时间:2025-05-18 10:36:01 作者:学霸无忧网 浏览量:
一、报名2025年辽宁省普通高考报名按照《关于202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24〕40号)执行。二、综合素质评价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1.我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考生所在...

        一、报名

2025年辽宁省普通高考报名按照《关于202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24〕40号)执行。

二、综合素质评价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我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学生在高中三年获得的各学科学分详细情况以及基本素养情况,基本素养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合作交流、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维度。普通高中负责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完成对本校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完整。

2.非我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规范地填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一并简称为《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进行。

报考普通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体检结束后,体检表、体检确认表须由考生本人确认签字。

1.省招考委、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制订体检工作办法,市、县(市、区)招考委和卫生健康委负责考生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2.省招考委指定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作为2025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终检医院(结核病除外),沈阳市胸科医院作为2025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结核病终检医院。终检医院负责对考生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3.普通高校在《指导意见》及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四、考试

 

1.教育部授权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省招考委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2.国家命题、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省招考委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3.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等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4.各级招考委和有关高校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省招考委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5.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高考报名时选择参加外语口试并完成交费的考生方可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由省招考办负责组织命题,由各市招考办具体组织实施。外语口试结论意见分:A(优)、B(良)、C(及格)、D(不及格)四种。录取时外语口试成绩提供给普通高校。

6.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6月7日9:00至11:30语文(汉语);15:00至17:00数学。6月8日9:00至10:15物理/历史;15:00至17:00外语(英、日、俄),外语听力测试内容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6月9日8:30至9:45化学;11:00至12:15地理;14:30至15:45思想政治;17:00至18:15生物学;6月10日9:00至11:30朝鲜语文、蒙古语文。

7.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和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总分为750分。其中,语文和数学以原始分计入总成绩,满分均为150分。外语科目满分150分,其中听力部分30分,笔试部分120分;外语科目听力考试得分计入考生外语成绩总分。选择性考试中物理、历史2门首选科目以原始分计入考生总成绩,每科满分均为100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地理4门再选科目以转换后的等级分计入考生总成绩,每科满分均为100分。

8.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除外)。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部分可翻译为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使用所考科目的外国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规范语言文字答题,也可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但一张试卷只能用一种语言文字答卷。

用少数民族文字作答的试卷和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的试卷要分别装袋密封。在考汉语的同时考少数民族语文,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蒙古语文考试中设蒙古语听力考试,蒙古语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蒙古语听力考试得分计入考生蒙古语文成绩总分。

9.考生在考试时须按有关答题要求和注意事项正确答题,不按要求正确答题,其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全部考试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答题所需铅笔、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橡皮等须符合答题用笔要求和有关考务规定,各市、县(市、区)招考办应为考生做好相关服务、指导工作。

10.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均安排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标准化考点进行。考场编排规则由省招考委制定。各市招考委须于考场编排之前将各考区考场编排具体方案书面报送省招考办审核。

11.各地要配备与所承担的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近亲属参加当次统考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近亲属参加当次统考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不得担任高考监考员。

12.市招考委须在考试期间从市、县(市、区)抽调精干人员组成高考监察小组,对本辖区试卷安全保密、考前培训、考生诚信教育、高科技防作弊器材的使用以及考风考纪管理等工作进行全程监察,确保考试安全、顺利。

6月7日、8日考试,各市必须做到每考一场轮换一次监考员(每场监考员至少来自两个不同的单位),同时,根据情况和条件自行决定是否采取考区间监考大轮换、每考场市派一名监考员、县(区)间交叉一名监考等措施。6月9日考试,各地安排考点监考人员承担全天监考工作任务的,至少每半天轮换一次监考员。

13.各地要把试题试卷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强化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等全流程管理,确保绝对安全。要严格考试组织管理,紧盯重点场所、关键人员,严密防范化解考试组织中的重大安全风险和次生风险,确保考试过程安全、规范、有序。要加强对考生的人文关怀,深入开展“高考护航行动”,加强治安、交通、医疗卫生、噪音治理、心理辅导等多方面综合服务保障,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考生提供合理便利,营造温馨和谐的考试环境。

14.各地要严把考试入口关,强化入场安检,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坚决防止考生携带考试违规物品及高科技作弊工具入场。要严把考试监考关,加强考务人员工作培训,提高监考人员履职尽责能力,加强对重点区域、场所的监考巡考,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回放制度,严查违规违纪行为。要积极推进技术赋能考务工作,结合实际升级标准化考点,实现智能安检门全配备、考点考场无线电信号有效屏蔽,因地制宜推进高考考场实时智能巡查和保密室实时智能巡检工作。要加强综合治理,联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打击手机作弊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营造考试良好环境。

15.各地要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着力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水平。要构建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各环节风险梳理排查,强化态势感知,分级分类完善应急预案。要强化部门协同,积极推进信息共享、风险共研,防范化解苗头隐患。高考期间,各地要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及时协调处置各类涉考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处置决策要向上级党委、政府和省招考办请示汇报。

16.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7〕9号)精神,参加高考报名的残疾考生必须填写残疾证号。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和《辽宁省教育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17〕3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为残疾考生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条件和人文关怀。